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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加时间:第四章 内部治理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.1.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,规范行使权利,严格履行承诺,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。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,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,适用第 7.1.2条或者第 7.1.3 条。7.1.11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,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,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,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,适用第7.1.2条或者第7.1.3条。
(一)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;(二)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;(三)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%以上;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,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%以上;(四)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;
5.1.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,应当客观,不得夸大其辞,不得有误导性陈述。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,应当合理、谨慎、客观。5.1.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,应当内容完整,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,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,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,不得有重大遗漏。
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相关方就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。3.1.3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。上市公司因再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,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。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的,上市公司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,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。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。
(三)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,导致其相关财务指标已实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;(四)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。